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月12月2日受理后,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