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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润**有限公司与向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诉被告向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易游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润**司的委托代理谢*,被告向世*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新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润**司诉称:2013年,原告公司承接了坐落于长沙市高新区的长沙**传感器生物基地项目后,于2013年4月1日与被告向世*签订了《5#、6#木工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内容为:“所有木工制作、安装、支模架。”合同第四项第1条结算价格约定:“按展开面积24元/㎡,支模架5#楼21元/㎡,6#楼支模架21元/㎡(除人防工程剪力墙及二次结构)”(上述工程已全部结算清楚)。2014年1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对5#、6#栋工程的二次结构进行了约定,但补充协议中对正负零以下的电梯制模没有写清楚。故双方口头约定,地下室的4个电梯(2台连体)每台墙体设4个构造柱,二道圈梁。总占地面为28.08㎡。被告实际施工的展开面积为272.4㎡。而被告要求按整个地下室3398.6㎡(5#按863.2㎡,6#按2535.46㎡)计算,双方为此面积发生争执,之后虽然经多次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长沙**传感器生物基地项目5、6栋地下室的实际增补工程量面积为272.4㎡;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向世*当庭口头辩称:从补充协议上看,5、6号栋的结算是按建筑面积15元/㎡价格计算,没有就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约定。若以实际施工面积就不可能以这个价格进行结算,应以2014年1月19日补充协议的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为结算工程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公司承接了坐落于长沙市高新区的长沙**传感器生物基地项目后,于2013年4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5#、6#木工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内容为木工包工制作、安装,合同第四项第1条结算价格约定为:“按展开面积24元/㎡,支模架5#楼21元/㎡,6#楼支模架21元/㎡(含柱子、螺杆、钉子、铁丝)(人防工程剪力墙除外)。”

2014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对5#、6#栋二次结构(构造柱、圈梁、造型柱、过梁、屋面构造柱及压顶梁)的工程进行了约定,工程内容为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清理等,其中《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按建筑面积壹拾伍/㎡结算。工程完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结清。”

上述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款过程中,就地下室部分的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地下室部分,亦应当按照建筑面积3398.6㎡进行计算,并以《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15元/㎡结算工程款;原告则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仅适用地上部分,不适用地下室部分,双方对地下室部门并未进行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即实际施工的展开面积为272.4㎡计算工程款。

2014年11月12日,庭审中,独任庭要求原告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原告陈述称要求确认的面积系5#、6#栋地下室二次结构的木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对此,被告当庭陈述称对实际施工面积272.4㎡并无异议,但272.4㎡的面积并不是实际的增补工程量,增补工程量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经询问,双方对地下室二次结构的木工实际施工面积无异议,故原告当庭撤回了其前期提交的关于工程量的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5#、6#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会议纪要》,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原告诉请要求确认的面积实为5#、6#栋地下室二次结构的木工实际施工面积,对此面积272.4㎡的具体数值被告并不持异议。现原告要求将此面积确认为“实际增补工程量”,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5#、6#木工工程劳务合同》、《补充协议》对所谓的“实际增补工程量”,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工程签证单等有效证据证明将双方认可的272.4㎡认定为“实际增补工程量”,故对原告要求将系争272.4㎡确认为实际增补工程量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七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怀化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化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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