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桔**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桔**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桔**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05减半收取138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5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