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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创普**)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9元,减半收取663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630元,由原告长沙创**(集团)有限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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