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某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某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任*参加评议,书记员郭**担任记录,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原审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某项目部的负责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王*与原审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某项目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认定不当;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湖南某工程公司应付被上诉人王*的工程款及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上诉人湖南某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