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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黎**与被上诉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9)岳*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丁*担任记录。本案经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黎**上诉称,被上诉人潘**为自己承建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维修金6000元,并承担上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黎**与被上诉人潘**分别于2007年4月3日和5月2日签订建房合同书,由潘**承包房屋的建设施工,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2007年7月2日黎**出具了6800元工程款的欠条给潘**,2007年10月黎**支付给潘**工程款1000元。房屋使用期间,因房屋造价成本较低,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5800元给潘**。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黎**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潘**4500元;

二、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潘**承担,二审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黎**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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