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水**限公司与湘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肖*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水**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肖*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某某路街道某某路某号B某栋某单元某某号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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