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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三日作出(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冯**与上诉人湖**有限公司下属的驻湘潭万润金源小区项目部签订内外墙涂料及墙漆承包合同,项目负责人岳钢。协议约定由湖南省**有限公司将金源小区39栋、41栋内墙涂料及外墙漆承包给冯**,承包单价涂料为2.8元/㎡;41栋外墙10000元包干,39栋外墙6000元包干,总工程款为139426元。合同签订后,冯**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任务,经湘潭市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冯**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下属的驻湘潭万润金源小区项目部经过对账,尚欠冯**工程款78426元。此后冯**多次要求该项目部支付欠款未果,冯**遂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自愿同意将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二案[案号为:(2008)雨执字第362、363号]的执行到的执行款优先用于偿还欠被上诉人冯**的工程款78426元;

二、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上诉人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上诉人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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