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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雷**因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常*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并于2014年11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雷顺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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