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唐**、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4年5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