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多乐士永州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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