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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罗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罗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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