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桑**与被告零陵区珠山镇罗川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桑**于2014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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