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彭**、周**、彭**与被告石**及第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周**、彭**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周**、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彭**、周**、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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