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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80号,原告刘**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15年4月25日以被告未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未出庭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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