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15年4月25日以被告未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未出庭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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