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记诉被告唐**、许贤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状不能送达被告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