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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劳务承发包关系,缺乏合法有效证据;二审判决认定其应返还874350.78元,没有证据证明。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双方举证,张*提供了其与张**签订的《劳务协议》,及张**出具的木工班组工人结算详细单,可以看出张**组织工人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双方之间存在对涉案工程的劳务工程量进行结算,以及张*向张**支付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应为劳务承发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虽然张*以“深圳**务公司”名义与张**签订了上述《劳务协议》,但协议上并无该公司印章,双方在二审中亦确认该公司并不存在,且表示该公司并非“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故该协议对深圳城**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由签约相对人即张*、张**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返还874350.78元的问题,王*签名确认张*林木工班计算总量为70240.6604m2,张*林认为仅仅是截至2012年1月9日止其木工班组的工程量,但陈**班组、桑**班组、杨**班组、张广东班组的工程量并没有计算在内,而张*提供的张*林确认的其木工班组工人结算详细单证实,桑**班组、杨**班组和陈**班组均隶属于张*林木工班组;张*林未提供其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也未举证推翻张*的举证,其在一审中还明确表示不需要与张*结算工程量,故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张*林完成的工程量为70240.6604m2,按协议约定及张*提供的其与罗*签订的拆模协议,扣减张*为拆除模板9450.5704m2花费了75604.6元,即根据张*林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为1399449.27元,并无不当,上述应付工程款与张*向张*林实际支付的2273800.05元相比,确实多了874350.78元,二审判决据此支持了张*要求张*林返还874350.78元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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