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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广州金**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广**公司、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广**公司、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四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未予鉴定程序不当,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四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66元,由本院退回给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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