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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仅需支付被上诉人工程价款116981元,且本案一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2362元,被上诉人承担4015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在2015年5月8日前一次性向李**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39000元;

二、如果刘**逾期清付上述款项,李**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即刘**应向李**支付工程款12698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刘**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后,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337元,由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当庭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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