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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周*与广州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对于皓扬公司是否承责问题没有依照钟*诉讼请求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是另选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判决皓扬公司承责,且没有明确具体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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