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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赵**、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富酒店)向陈*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3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赵**、东富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赵**应于2015年11月20日前向陈*支付工程款40000元整(支付至陈*账户:账号:6228480089951903973;开户行:中国**化市支行);

二、若赵**未如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款内容,除了应向陈*支付工程款40000元外,还应向陈*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陈*负担付1281元,赵**负担1281元(赵**同意在2015年1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1元,由陈*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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