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汕头**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龙**开发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汕头**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龙**开发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案外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汕头市龙**开发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龙**开发区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24元,由上诉人汕头**开发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