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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处与广州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以下简称华大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广州垦**有限公司、广州**收公司、广州穗**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四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确认华大工程处所主张的永久用水工程客观存在、华大工程处有权主张永久用水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的工程量未予查明,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四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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