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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有限公司与广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广州**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由其办公所在地的天**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本市南沙区黄阁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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