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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严**、广州航**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于2012年7月11日向上诉人严**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2年11月22日依照当事人原审法院《上诉状》提供地址:“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复兴村叶屋3号”以快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起已逾期7天没有缴交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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