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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6元,减半收取9888元,由深圳市**业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9888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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