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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庄**、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刘**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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