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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安分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江**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阳江市江**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可以就工程总价进行评估,造成无法确认工程总价和应付的工程补偿款。为此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阳江**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遂于2013年1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阳江**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就本案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阳江**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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