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