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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总公司与深圳市金**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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