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限公司与苏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韦**、韦**与被上诉人苏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系列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限公司、韦**、韦**同意向苏能**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75000元,苏能**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广西**限公司、韦**、韦**就该案的其他任何权利。

二、苏能**限公司同意将该案涉及的水电站的所有权利和相关手续转让给韦**所有、经营,苏能**限公司应提供该水电站所有合法真实的有效证件到广西**改委、环保局、招商局、工商局协助广西**限公司、韦**、韦**办理本案涉及水电站相关证件的注销及变更手续。苏能**限公司义务仅限于在广西**限公司、韦**、韦**准备的材料上现场到上述部门签字、提供合法真实的有限证件。

三、广西**限公司、韦**、韦**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先支付人民币237500元。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a**地支行,户名:苏*,账号6222084000000969215。

四、苏能**限公司在收到广西**限公司、韦**、韦**支付的首期款后二十日内办理完毕签字同意注销及变更手续,广西**限公司、韦**、韦**须在以上手续办理完结后的二十五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237500元。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0元,由广西**限公司、韦**、韦**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苏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广西**限公司、韦**、韦**一并与余款支付给苏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五、前述各项费用若广西**限公司、韦**、韦**逾期支付,苏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按一审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各方当事人履行上述义务后,各方各项权利义务清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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