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灼坚诉被告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灼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严灼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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