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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计装饰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下称伟*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陈*在原审中诉称,伟**公司将山东省寿光市凯莱大酒店主楼及副楼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交由陈*承担,该工程现已完工,但伟**公司未付清陈*的工人工资款,故陈*诉请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款及利息。伟**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山东**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伟*装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伟*装饰公司上诉称,2009年上诉人承接山东省寿光凯莱大酒店主楼及洗浴中心装饰工程,之后将部分工程交由被上诉人安排的施工队施工,由此产生了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寿光市。上诉人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一般涉及事由较多,案情复杂,且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结算等多方面的事由,从有利于诉讼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看,交由施工行为地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综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伟民装饰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东**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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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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