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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阮家全与被上诉人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7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阮家全以原审判决对证据认证草率和事实认定错误,致认定讼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据不足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潘**的诉讼请求,并由潘**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阮家全向被上诉人潘**支付55000元以作补偿,该笔款项在(2006)佛禅法执字第3382号执行案即阮家全与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款中抵扣。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232元,合共8464元,由上诉人阮家全负担4232元,被上诉人负担4232元。

三、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名确认后,立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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