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诉被告广东华**限公司、钟**、佛山市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