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司)因与上诉人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沣公司)及被上诉人李**、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2元,本院分别退回给预交人东莞市**有限公司15867元、东莞**有限公司289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