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李**、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司)因与上诉人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沣公司)及被上诉人李**、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2元,本院分别退回给预交人东莞市**有限公司15867元、东莞**有限公司289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