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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韦*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一审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柳市民一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9日,万**司不服柳州**民法院柳市民一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桂民申字第719号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6月19日,韦*向该合议庭提交《再审申请书》,本院已将韦*列为再审申请人的地位,一并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因韦*在本案中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由本院(2015)桂民申字第719号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对韦*在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终结审查。

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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