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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工程公司与广**大学、桂林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大学、桂林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师范大学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桂民申字第361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提起再审案件的案号为(2015)桂民提字第151号。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未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之规定,本院决定将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列为(2015)桂民提字第151号案的再审申请人一并审理。因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已由本院提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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