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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民法院(2014)防市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广西一建申请再审称:本案合同属经济纠纷,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与郭**私刻粤**司印章是否涉嫌犯罪,不属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一、二审裁定认定该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裁定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支持广西一建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粤**司负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粤**司提交意见称,广西一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2000万元及赔偿损失,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的郭**伪造公章、骗取钱财、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是同一法律事实,原审认定该案涉及合同诈骗并裁定驳回广西一建的起诉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广西一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标的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郭**涉嫌于2012年11月12日以承接粤**司承建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的江滨小区二期项目”为由,私刻“广西粤**有限公司”印章,骗取广西一建2000万元案系属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广西一建的起诉和二审裁定驳回广西一建的上诉均无不当。广西一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广西一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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