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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视台与浙江省**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凭祥**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凭*电视台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筑公司驻凭*施工队(以下简称彩淳施工队)、凭*市建设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一审被告凭*市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凭祥电视台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浙江省**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和凭祥**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浙江省**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或者凭祥**服务公司的工程量;本案的所有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不能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二审法院对其支付工程款计算错误;浙江省**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五份一审未提交的证据是逾期证据,依法不予质证,但二审法院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3.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凌**,法院直接认定其向凌**支付20多万元工程款,并由被申请人收取,剥夺了凌**的诉权和抗辩权。4.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28多万元,法院只审理支付工程款44.65万元及利息42.86万元,遗漏诉讼请求,并导致诉讼费计算错误。5.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在认定本案工程合同无效后,仍判决支付工程款错误;本案凭祥**服务公司与浙江省**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没有合同约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首先,二审判决认定彩淳施工队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凭**视台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工程竣工后彩淳施工队分别于2000年1月25日、2003年1月15日和12月15日、2007年12月30日、2009年1月15日、2011年12月11日和12月2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凭**党委、凭***视局等单位要求凭**视台支付尚欠工程款44.65万元,其向相关部门追偿债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二审判决认定彩淳施工队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其次,2011年12月28日,综合服务公司主张凭**视台拖欠其工程款44.6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彩淳施工队,彩淳施工队即享有该债权相应的权利,二审判决认定彩淳施工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并无不当。第三,1995年9月18日凭**视台开播时同时使用了白云山道路、电视节目制作中心、电视发射塔基础、供水、避雷网开挖基础,白云山顶平整推土、机房(含化粪池)、道路及供水工程设计、挡土墙及涵洞工程、挡土墙及大门工程设施后,综合服务公司或彩淳施工队多年来多次向凭**视台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44.65万元,凭**视台一直未与权利人结算,对权利人主张的尚欠44.65万元工程款也未提异议,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凭**视台尚欠工程款44.65万元有事实依据。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经庭审质证的问题。经查,对彩淳施工队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经过了开庭质证,凭**视台虽然以逾期举证为由不予质证,但客观上该证据反映了彩淳施工队向凌**支付了电视台节目制作中心工程款,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经查,彩淳施工队主张其承建凭**视台的九项工程中,其中一项即电视制作中心由案外人凌**施工,并主张其已将凭**视台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凌**,彩淳施工队一审起诉主张凭**视台支付扣除凌**工程款外尚欠的工程款,故凌**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故二审判决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彩淳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28多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付工程款4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彩淳施工队的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于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争议的道路施工合同是彩淳施工队没有资质而借用综合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和凭**视台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凭**视台已擅自使用至今,且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应视为上山道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予支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故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凭**视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凭**视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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