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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灵川县雄鹰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伍*与被申诉人灵川县雄鹰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伍*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桂民申字第857号民事裁定,驳回伍*的再审申请。伍*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桂检民监(2014)9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体判决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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