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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柳州市阳和工业**委员会、一审第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柳州市阳和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和管委会)、一审第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09)柳市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潘**和阳和管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桂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柳州**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1)柳市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邓**,被上诉人阳和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罗**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柳州**民法院(2011)柳市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州**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43元,由本院退给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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