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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梁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广西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梁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广西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壮族**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南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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