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秀行,被上诉人南宁**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董**,一审被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刘**、蒙福胜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崇左市驻南宁管理处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05元,由本院退给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