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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州县**责任公司、上诉人龙**责任公司、上诉人农英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州县**责任公司、上诉人龙**责任公司、上诉人农英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凌晨、被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崇左**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左**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04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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