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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罗**、黎**、黎金桃、黎秀军、田东**级中学与田**育局、田东县思林镇人民政府、田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罗**、黎**、黎金桃、黎**、上诉人**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田**育局、田东县思林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田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民法院(2010)百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担任记录。上诉人黎**,上诉人黎**、罗**、黎**、黎金桃、黎**及一审第三人田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海,上诉人**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覃树国,被上诉人田**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凌*,被上诉人田东县思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农定昂,上诉人**初级中学、被上诉人田**育局、被上诉人田东县思林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百色**民法院(2010)百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黎**、罗**、黎**、黎金桃、黎**已预交12852元,田东**级中学已预交7715.3元)由本院退给黎**、罗**、黎**、黎金桃、黎**12852元,退给田东**级中学771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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