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有限公司与东兴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上诉人东**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防城**民法院(2008)防市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和代理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记录。上诉人中建二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秦**,上诉人东**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一审第三人广西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一审第三人广西南宁堂太建筑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徐州东**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华鼎建筑装饰工**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温岭市劳动建筑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民法院(2008)防市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建二局和东**司已分别预交170748元,由本院退给中建二局170748元,退给东**司17074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