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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与万继纯、郑**、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简称万**司)因与被申请人万继纯、郑**、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万**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认定万**提供的证据是《欠条》属于对主要事实认定错误;认定郑**出具给万**的《欠条》应当由万**司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欠条》未超过诉讼时效属于审理程序错误。万**司基于以上理由,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事实认定问题。郑**作为万**司承建永福县六龙至永富四级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管理期间,郑**邀请万**为万**司承建的工程施工,万**司没有异议并接受了万**的施工,万**与万**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对尚****的16545元工程施工款,郑**给万**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万**依据欠条向万**司、郑**及徐**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认为,该欠条的欠款是工程施工款,应当由万**司承担,郑**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视为对债权出具保证,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不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本案的债权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而驳回万**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万**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郑**出具给万**的最后一张欠条的日期落款时间是2009年1月11日。由于欠条上没有约定给付时间,且万**为实现债权,多次向万**司主张权利,万**司提出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万**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万**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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