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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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