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周**、赵**、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市七**民委员会与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桂林港**限公司、北海长**程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沃**限公司与桂林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朱**、丁**等与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有限公司与北海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中房集团**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岑**有限公司与襄阳路**限公司、中铁七**有限公司、中铁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西五**有限公司与广西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