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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责任公司与广西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永**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西永**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其司已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的纠纷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永**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永**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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